【资料图】
划重点
1、根据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,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。
2、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,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,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。
关键词:
Copyright 2015-2022 北冰洋供销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 沪ICP备2020036824号-3 联系邮箱:562 66 29@qq.com